Sing Tao Financial

生財有道

理財顧問與客戶關係

[2010-03-07]

    閣下也許在市場於2008年開始下跌之前將大筆金錢投資於股票及互惠基金,從而現在財富急劇減少,在這種情況之下,必然會怪罪於某一方面。
為何不探討一下理財顧問的責任。理財顧問總是鼓動客戶大量投資股票,因為高風險投資產品為理財顧問帶來的佣金也較多。
是否能夠對理財顧問疏忽提出法律訴訟?
這也許取決於閣下與理財顧問之間的關係。
若閣下告訴理財顧問,可以在不事先諮詢您的意見之下作出所有買進或拋售的決定,也許您的成功機會比較大。這類客戶與理財顧問之間的關係稱作自由決定的關係。
在這種情況下,法庭也許會確定,理財顧問有照顧客戶利益的責任,因為客戶對理財顧問的依賴性與容易蒙受損失。(以法律詞彙而言,這稱作委託責任)。
但是,大多數客戶並不賦予理財顧問這類權力。他們在某種程度上參與投資決定過程,即使每次理財顧問來電提出交易時,投資者只需表示同意。
如果閣下共同承擔控制投資的責任,那麼,很難要求法庭裁定為您作出賠償。
在本文中,讓我們來檢討一下紐曼夫婦(William and Helen Newman)的案例。紐曼夫婦辯稱,由於高科技股泡沫脹破,他們投資北電(Nortel)股票蒙受極大損失,而道明銀行(TD Bank)負有責任。
安省高等法院法官史密斯(Robert Smith)裁定,紐曼夫婦(退休電氣工程師與醫生)為富有投資經驗客戶,並不依賴於TD的理財顧問。
史密斯於2007年紐曼對道明證券(TD Securities)的案子中裁定,雖然理財顧問的責任「不僅是接受指令,但客戶與理財顧問之間的關係更類似於理財顧問執行指令,而不是自由行使決定的關係。」
法官指出,理財顧問就大量持有北電股票的風險充份向紐曼夫婦發出過警告。(紐曼在投資的某一階段,獲得回報80%,高達120萬元。)
法官也裁定,TD未能按照客戶的目標,確保投資組合的20%為入息投資產品,例如債券與優先股。
葛洛亞(Joseph Groia)是多倫多代表投資者向經紀訴訟的證券事務律師,他曾經擔任安省證券委員會(Ontario Securities Commission)執法總監。他表示:「法庭越來越更少裁定自由行使責任。」
獲證券委員會頒發執照的交易員有不同的標準。他們必須了解自己的客戶,建議適合客戶年齡、生命階段、投資目標、知識與經驗的投資產品。
葛洛亞說,現存的規則提供了如何處理個案的準則。
他說:「最常見針對經紀的訴訟為指被告作出不合適的投資建議。」葛洛亞的一名當事人為老年夫婦,她在經紀的建議之下將全部200萬元積蓄投資與避稅產品。第一年之後,其未獲分文投資收益,這對於一名需要依賴投資維持生活的人士而言,這一後果很不理想。
然而,17,500加拿大人擁有合格理財顧問(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簡稱CFP)執照。在他們中間,確實存在著對客戶自由行使權力的責任。
理財顧問標準委員會政策與執法副總裁羅斯騰(Stephen Rotstein)表示:「除了通過考試之外,理財顧問還同意遵守操守規則,以及將客戶利益為優先的服務標準。
    他說,在過去4年中,標準委員會對14名理財顧問採取執法行動。而且,在某些案例中,永久取消了他們的CFP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