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頒商銀限薪令 未達監管指標全行扣錢 「指引」有缺陷 部分收入可能福利化
[2010-03-11]
政協委員張世平9日在代表中華全國總工會所作的發言中說,2008年20個行業門類收入差距為4.77倍,有的高達10倍。此一觀點,在10日的政協經濟組討論中掀起大波瀾。值此時機,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商業銀行全體員工均成為規範薪酬的對象。有銀行人士評論表示,指引未對福利性收入的內容作詳細闡述,有可能造成員工部分收入「福利化」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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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銀監會此次並未限制薪酬上限,而是將薪酬管理與風險約束、監管指標掛鉤,一旦銀行未能達到一項或多項監管指標,其全行人均薪酬亦將有不同程度下浮。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強調,在薪酬支付方式上,這份指引新引入了延付、止付及扣回制度。指引規定,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風險有重要影響崗位上的員工,其績效薪酬的40%以上應採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其中主要高管績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應高於50%,有條件的應爭取達到60%。在延期支付時段中必須遵循等分原則,不得前重後輕。
同時,指引也強調,商業銀行應制定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如在規定期限內其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員工職責內的風險損失超常暴露,商業銀行有權將相應期限內已發放的績效薪酬全部追回,並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業銀行制定的績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規定應同樣適用離職人員。
在強調銀行董事會對薪酬機制負最終責任的同時,指引明確了商業銀行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應該包括經濟效益指標、風險成本控制指標和社會責任指標。其中,風險成本控制指標能夠對銀行全行人均績效薪酬起到約束作用。
對於這份銀監會版的全面「限薪令」,有銀行人士評論表示,指引未對福利性收入的內容作詳細闡述,有可能造成員工部分收入「福利化」的狀況。與此同時,企業年金作為一種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屬於員工福利計劃,但指引並未涉及。
多部委發文規範薪酬
不僅是銀行業,此前,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委曾經發文規範國有金融企業高管、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水平。據上市公司年報分析,208家國企高管與一線職工的收入差距,從2006年6.72倍擴至2008年17.95倍。但全國政協委員、中化集團總裁劉樹德直言,「沒有這麼多,而且在中國,老闆與一線員工收入差距最大肯定不在央企」。中國建築董事長孫文傑也透露,自己的薪金甚至不及中層管理人員高。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總裁王會生也表示,自己只是職業經理人,薪酬是由國資委定的,而且其中的40%還要延期支付,也就是說三年任期結束後業績比較好才能補發。但是對於其他管理人員則是按照市場化機制定薪,薪酬不高,就留不住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