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舊房改造列公共利益遭質疑 「以舊房改造名義綁架公共利益」
[2010-03-10]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正在修改的過程中,其中有一項是把危舊房改造列為公共利益。對此,有人質疑,認為如果舊房改造是公共利益的話,就無須征得90%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或者會出現「以舊房改造的名義綁架公共利益」的情況。
本報記者‧北京直擊報道
「危舊房改造怎樣定義,誰來定義是徵收條例制定中必須慎重考慮的問題,如果把它界定為因為公共利益進行的徵收範疇之內,毫無疑問就有可能傷害到那些住著舊房子,但是並沒有妨礙大多數人的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中國青年報》引援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主任王才亮的話說。
王才亮對此表示擔心,他認為如果舊房改造是公共利益,那所有拆遷就都能算進來。「舊房不是法律概念,如果舊房改造確實是公共利益,就無須征得90%以上被徵收人的同意,舊城改造不能籠統地說是公共利益,制度的設計應該把公平正義放在第一位,尤其需謹防以舊房改造的名義綁架公共利益。」
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律協副會長施傑則表示,真正的公共利益和民眾自身利益應該一致,即實現公共利益的目的,是為了讓更多的人生活起來更舒適、更方便。同樣作為被徵收人,一方面保護自己的權利,另一方面,為了讓更多的人過得更舒適,應當作出積極的配合。
「政府進行的大規模集體拆遷,之所以出現一些很極端的事情,是法律設置上出現了問題。」施傑說,「目前依然有效的拆遷條例有關拆遷主體的規定就是條例最大的問題。依照現在的規定,只要向拆遷主管部門,也就是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批准之後就能拆遷。」
「被拆遷」主體遭忽視
施傑分析認為,事實上,目前許多拆遷過程中,基於商業目的的開發商,拿到行政部門的檔以後,就像拿到了「尚方寶劍「,取代政府成了拆遷主體,開發商拆不動時,就有一些極端的現象出現了,包括黑惡勢力介入,採取一些非法手段,導致暴力拆遷。
此外,還有拆遷程式問題,拆遷人申請拆遷時,向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規劃許可,在規劃範圍內進行拆遷,但是,這個程式中恰恰少了一個非常重要、也是必不可少的主體,即被拆遷人。「被拆遷人的意見呢?你拆我的房子,這土地雖然是國家所有的,但是國家給了我這塊土地的使用權,並且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權是我,你要動我的財產完全沒有我的事。」施傑道出了眾多被拆遷人的疑問。
「拆遷補償不公平」
王才亮曾經在北京做了100份的抽樣調查,有關價格評估報告,沒有一份符合實際情況,「當地的房價賣到了一平方米4萬元,評估師出具的報告沒有一平方米是超過5000元的。」
王才亮算了一筆賬:「例如北京規定這個地方的區位價是4000元,在4000元的基礎上,把房子的結構情況、新舊情況再一起算進去,舊一點的房子就折舊,住了二三十年的房子一折舊就沒有了,只能補一點區位價,對民眾很不公平。」




